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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E:符合两种情况 药品临床期间即可申请批准上市

2023-03-2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10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在重点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研究结果能够合理预测该药物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则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如果临床获益可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的数据合理预测或判断,可以在完成验证性临床试验前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

11月19日,CDE官网发布关于《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根据这一指导原则,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符合两个特定条件的药物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通知显示,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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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为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加快临床价值突出的临床急需药物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药品审评实践,制定本指导原则。

有条件批准上市的目的是缩短药物临床试验的研发时间,使其尽快应用于等不到危重疾病或公共卫生急需的患者。支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的质量应符合ICH和国内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和标准。有条件批准上市不包括因临床试验的设计或实施存在缺陷而无法满足上市许可要求的情况。

一般来说,有条件批准上市的药物的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要求与常规批准上市的药物相同;对公共卫生急需的药品或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药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和药品的效益风险进行评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获得有条件批准上市后,应当按照药品注册证所附的具体条件,开展新的或者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这些临床试验通常是确认性临床试验,目的是确认预期的临床益处,并为常规上市提供足够的证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中药、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二。有条件批准上市

(一)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药物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

1.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急需的药物。药物临床试验有表明疗效的数据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

2.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急需的其他疫苗,经评估后效益大于风险的。

相关定义

附条件批准上市是指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和公共卫生急需的药品。现有的临床研究数据尚未达到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但临床试验数据已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在申请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备选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批准上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或国家卫健委确定的其他急需的疫苗,基于期临床试验中期分析数据,经评估后效益大于风险的,可以有条件批准上市。

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是指某种疾病或疾病的某一阶段,如恶性肿瘤晚期,如不尽快治疗,将导致患者在几个月或更短时间内死亡。

公共卫生急需药品是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卫生需要提出的急需投放市场的药品。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是指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预防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有关的疾病急需的疫苗。

三。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技术要求

(1)有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应能提供有效治疗,并应具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现有的治疗方法相比,可明显改善疾病的预后;

2.用于对现有治疗方法不耐受或无效的患者,可取得明显疗效;

3.它可以有效地与

现有的治疗手段是指我国已批准用于治疗相同疾病的药物,或标准的治疗方法等。一般来说,这些治疗应该是这种疾病的当前标准治疗。有条件批准上市的药物在其临床益处得到确认之前,不会被用作现有的治疗方法。

(2)有效性评估的考虑要点

通常,用于药物有效性评价的指标应该是临床终点。临床终点是指能够直接反映药物疗效的特征或变量,即药物对患者感觉(如症状缓解)、功能(如运动改善、延缓或防止功能下降等)的影响的直接评价。)或者生存。

对于符合条件批准条件的药物,可以根据备选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有条件批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价和说明所选择的替代终点、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与预期临床获益之间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1.它有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

替代终点是指用于间接反映临床获益的终点指标。对于临床急需的药物,希望可以用替代终点来快速评价疗效。

替代终点可以是实验室检查项目、放射成像、身体体征或其他指标,它们不测量临床益处,但可以预测临床益处。例如,在某些癌症类型中,肿瘤缩小的影像学证据(反应率)可以预测总生存率的提高。根据替代终点对临床获益的预测能力,可以是能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常规审批),也可以是有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可用于有条件审批)。

评价替代终点是否能预测临床获益和预测能力,需要根据疾病、临床终点和药物预期效果之间关系的生物学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证据或经验进行判断。比如替代终点与疾病病因的关系、替代终点与临床终点的关系及其预测值、替代终点与疾病预后的流行病学关系的关联度、药物对替代终点的影响程度与药物对临床终点的影响程度的一致性等。

在重点注册临床试验中,使用预先设定的很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替代终点指标评价疗效并获得阳性结果的,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

2.可以早期评估临床获益的中间临床终点。

中间临床终点通常是指在评价治疗慢性或进行性疾病的临床益处时,可能预测长期临床益处的短期临床益处。比如治疗多发性硬化的药物,常规审批时需要提供2年临床疗效评价,而有条件审批时,中间临床终点可以是1年临床疗效评价。

在重点注册临床试验中,如果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的研究结果能够合理预测该药物很可能具有疗效和临床获益,则可以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

3.早期临床试验数据

早期临床试验数据通常是指在确认性临床试验之前获得的临床数据。如果临床获益可以根据早期临床试验的数据合理预测或判断,可以在完成验证性临床试验前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

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中药新药,可将高质量的经验数据或设计良好的中药临床研究总结作为早期临床试验数据。

此外,对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创新疫苗,可以考虑利用三期临床试验的分析数据,支持有条件批准上市。例如,在疫苗的III期临床试验中,可以根据方案设计进行一个或两个期中分析,期中数据可以

在新药研发中,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非常重要。在临床试验过程中,沟通的内容主要涉及临床试验方案的更新和临床试验相关问题的讨论。

对于符合条件批准条件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临床试验期间申请条件批准。申请人应就支持有条件批准的临床试验设计和临床试验结果与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药物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药物评价中心)进行沟通。

1.在进行临床试验以支持有条件批准上市之前。

根据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鼓励申请人在拟用于支持有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试验前与药审中心沟通,明确以下问题:

(1)临床试验中选择的替代终点指标或中间终点指标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的合理性以及能够合理预测临床获益的标准;

(2)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方案。

(3)有条件批准的其他前提条件,包括药学、药理毒理研究等。

2.在提交上市申请前

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前,申请人应就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药学和药理毒理数据、申请有条件批准上市的意向、上市后临床试验的设计和实施方案、上市后风险管理方案等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在沟通前,申请人应提交所有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结果、申请有条件批准的原因和依据、上市后临床试验计划和完成期限、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去药检中心。经过沟通,申请人可以申请药品上市许可(NDA)。对于不符合条件批准条件和要求的,要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产品研发和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

沟通会议纪要将作为上市申请有条件批准受理、备案审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上市申请审评期间,申请人仍可就上述内容与药审中心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

四。有条件批准上市的附加条件

(一)明确该药品是“有条件批准”

对于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在说明书[适应症]/[功能主治]和[临床试验]中均注明本品根据替代终点(或中间临床终点或早期临床试验数据)附条件批准上市,但尚未获得临床终点数据,其有效性和安全性有待上市后进一步确认。在[批准文号]下注明“有条件批准上市”字样。药品标签中的相关内容应当与说明书一致。

上市后的要求

鉴于有条件批准上市的药物尚未达到常规上市注册的全部要求,申请人应与药审中心就承诺上市后完成的研究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研究完成日期、最终临床研究报告提交日期和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等。申请人应承诺按时完成所有临床试验。

1.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

上市后临床研究计划应包括总体临床试验计划、申请人承诺并经药审中心审查批准的临床试验计划。例如,如果根据替代终点和早期临床试验数据有条件地批准上市,则应设计并完成以临床终点为主要终点的验证性临床试验。如果根据中期临床终点有条件批准上市,则应继续进行确认性临床试验。

2.研究完成日期

申请人应综合考虑临床研究的实际情况,明确并承诺上市后的研究完成日期。

3.提交临床研究报告的日期

申请人应综合考虑统计分析等实际情况

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开展新的或继续进行的临床试验,仍需符合我叫E6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的相关要求,并需定期提交药物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DSUR),直至药品常规上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药品注册证书中所附的特定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新的或正在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以补充申请方式报药审中心申请常规批准上市。

【参考文献】

[1]和药品管理局(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针对严重疾病的行业加速计划指南——药物和生物制剂。

[2]比弗贾,豪伊LJ,佩洛索夫L等。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加速批准恶性血液病和非血液病药物和生物制品的25年经验:综述JAMA Oncol,2018,4(6):849-856 .

[3]欧洲药品管理局。关于科学应用的指南和实施委员会法规(欧共体)第507/2006号(关于法规(欧共体)第726/2004号范围内的人用药品的有条件上市授权)所必需的实际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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