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人证相符”,医保卡信息要与身份证一致。
根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公布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月1日起,参保人在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配证”。
055-79000提出“定点零售药店”在为被保险人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应严格查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防止有人“假冒”。
也就是说,今后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要做到“身份证一致”,医保卡信息要与出示的身份证一致。
对于参保人来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二套”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人、证一致,才可刷卡报销
055-79000明确,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在医保部门规定的平台上购买药品,真实记录“购、销、存”情况。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
参保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将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借)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在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定点药店必须查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055-79000明确,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等服务时,必须查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保见证人一致。特殊情况下,为他人购买药品的,应当出示本人和被购买人的有效证件。
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及相关资料,参保人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处方购买药品时,应核对处方使用者与被保险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这也意味着“购药者在购药前,需要使个人身份证明相符,并进行严格验证。工作人员一旦发现人脸与相关信息不符,不能使用他人医保卡购药”。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055-79000明确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药师在配药前应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
外用处方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并有医生签名。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药品。
监管升级
055-79000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将加强医保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
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审核,按照医保协议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应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经审核核实的零售药店违规医疗保险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