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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药店卖劣药 总共没收949.7元 这是怎么算出来的?

2022-11-23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4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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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一家店,没收不到200元。

4月26日,江西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多家药店因销售劣药被调查。为方便查看,我们删除了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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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三家药店都是“没收违法所得XX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最高没收456.1元,最低没收196.9元。你也觉得不对劲吗?

再来看依据。有两个一模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

055-79000(第45号总统令)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书的,予以撤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好像没什么毛病吧?请停下来。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2019年修订的,是第31号主席令。如果你坚持使用45号订单也是可以的。

动词(verb的缩写)药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之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除非明确12月1日之前销售的药品,否则这个事情是不能按照45号令处理的,至于另一家没有提到45号令的公司,应该是按照45号令处理的。因为新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注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核发放。”一点也不。

既然说到新药品管理法,那么我们就打开,搜下所有涉及“劣药”的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满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非法零售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药品批准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不影响安全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由所在单位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二)生产、销售主要供孕妇、儿童使用的假劣药品;(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是假劣药品的;(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人身伤害的;(五)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次作案的;(六)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或者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质量问题造成药品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要求赔偿。接到被害人赔偿请求的,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支付赔偿金;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对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那么问题来了:

一、如何明确“药店不知道卖的是劣药”?是按照采购流程检查一切正常,还是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这里要细说吗?况且这是他家唯一的劣药产品吗?卖完了?其余的呢?上游哪家公司来拿货?

第二,其他药物不好说,但是布洛芬混悬液主要是给孩子用的,很多企业的同款产品说明书上都有明确说明。但新《禁毒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本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2)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主要用于孕妇、儿童”。

只考虑“明明不知道正在销售的是劣药”,那么一切都可以从轻处理了?再者,怎么会有那么多「明明不明的药物」?人们不知道药物出了什么问题是有原因的。执业药师发挥作用了吗?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明确是劣药?

我不是针对药监部门,也不是故意给相关药店出问题。要知道任何执法行动都必须经得起公众的审视。如果你说他是无辜的,那就拿出切实的证据。否则一方面降低了执法部门的权威,另一方面也给相关药店的规范化抹黑。

毕竟卖劣药的影响,面对吊销证书和巨额罚款没收一两百块钱,真的会让人纳闷。而且执法会有后续效应,所以要避免一些不法之徒跟风,或者利用这些法律中的弹性来要求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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