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开头。
二、基本案情
(1)2016年10月4日10时许,原告在被告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取出一活男婴。2016年10月5日上午8时许,原告右脚背麻木,被告为原告拔镇痛泵。当日下午,原告右下肢踝关节以下背屈,伴右脚麻木,被告麻醉师会诊。2016年10月7日,被告请xx人民医院神经科医生对原告进行会诊。经体检,原告右下肢近端肌力为V级。
(二)2016年10月18日,原告到xx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腰骶神经根损伤,累及右侧腓总神经。2016年11月16日,原告在xx大学附属xx医院做了肌电图检查。诊断意见是考虑椎管内腰骶神经根损伤的可能性。
三、裁判结果
(1)镇痛泵的使用是一种具有高风险的侵入性操作。被告在使用镇痛泵前未向原告说明操作流程、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并发症,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及协议。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术后被告使用镇痛泵,延长了硬膜外导管的放置时间,不能排除其对脊神经根的刺激,加重了神经损伤。被告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是有过错的。
(2)同时认为被告已尽到了麻醉意外及并发症的告知义务,麻醉过程中对周围神经组织的牵拉不可避免。麻醉药品的毒性反应也因个体体质而异,这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到被告的过错和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86852.74元。
四、讨论
(1)患者认为:剖宫产前,原告拒绝在手术中使用镇痛泵。后来原告发现术中强行使用镇痛泵,原告发现右下肢麻木,多次告知被告医生,被告医生未作任何处理。次日,被告医生为原告拔除镇痛泵,但原告右下肢运动障碍未见改善,右下肢麻木,右脚无法负重,无法后弯。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生辩称,被告的医生熟悉病历,选择了正确的麻醉方法,并在为原告手术前告知了相关的麻醉意外和并发症。在麻醉过程中,医生严格无菌操作,选择正确的麻醉药物,药物的浓度和剂量都在合理的范围内。原告术后被告使用的硬膜外镇痛药物是合理的。原告出现右下肢症状后,被告积极治疗并及时转院治疗。原告右下肢的运动功能障碍可能与椎管内的腰骶神经损伤有关,但神经损伤的原因复杂,可能由妊娠、分娩或原告自身的无菌性炎症引起,且与其他疾病不同
(四)法院意见:xx大学xx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不存在明显缺乏依据的情况。原、被告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本院采纳该司法鉴定意见。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文献】1。医疗纠纷:肺癌活检不适合严重肺部感染,医院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责任。2.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3.用于缓解呼吸困难的吗啡属于非处方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存在较大风险。4.医疗纠纷:产妇和家属有选择和决定是宫内分娩还是顺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