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任务,应做好DRG支付的国家试点工作。10月2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2019〕36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坚持统分结合,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DRG付费体系
各试点城市应遵循《技术规范》确定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数据要求、数据质量控制、标准化上传规范、分组策略和原则、DRGs权重和费率确定等。《分组方案》应严格执行,确保26个主要诊断分类(MDC)和376个核心DRG亚组(ADRGs)在全国范围内保持一致,并根据统一的亚组操作指南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细分的DRG亚组(DRGs)。试点城市不得随意变更民运集团和ADRG集团。
二、贯彻落实标准,做好基础数据质量控制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等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和方法的通知》(医保发〔2019〕55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疗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保结算清单等5项信息业务编码标准。试点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团队,开展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和相关接口改造等工作,推广应用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通用语言”。通过医保结算清单收集医疗机构相关数据。各试点城市要加快与DRG支付国家试点相关的信息系统改造,完善方案设计、招标、采购、部署等关键环节的实施和监管,提高数据管理能力。
三、组建专家队伍,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DRG支付国家试点工作组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小组”),工作地点设在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试点城市和所在省(区)也要组建本地专家团队,包括医保管理、信息技术、统计分析、病案管理、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建设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推进。技术指导组将组织DRG支付国家试点专家组对省级和试点城市医保部门的骨干人员和核心专家进行培训。相关省(区、市)和试点城市负责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当地专家等其他人员的培训,确保所有参与DRG支付国家试点工作的人员培训到位。
附件(点击查看PDF):
1、国家医疗保险DRG分组与支付技术规范
2.DRG国家医疗保障系统(CHS-DRG)分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