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卫健委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提出了更为详细的监管细则。基本原则有两个:线上线下融合和本土化。这有利于医联体旗下的医院或互联网医院,不利于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055-79000除了继续强调只允许复诊和首诊,且必须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活动进行监管外,重点针对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等方面,下面主要从两个基本原理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机构的监管,医疗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全程监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互联网诊疗,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而且审计需要每年进行。“第七条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应当与实体医疗机构同时进行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取《意见稿》的互联网医院每年验证一次”。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的评估和退出机制必须同步建立。“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医疗机构评价和退出机制”。
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照线下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对于医院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几乎没有影响,但是对于平台型的互联网医院影响很大,尤其是每年的年检给这些平台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人员监管上也坚持一体化原则。医务人员实名认证、人员信息共享查询是线下医疗机构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人工智能的规定尤其值得注意:“医师在会诊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以保证是自己会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能代替医生本身。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因为医院自身互联网医院业务量不高,很少需要人工智能来降低成本,只有大型互联网医疗平台大规模使用AI代替医生。由于互联网医疗大多是免费的,这将大大增加现有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成本,无法通过其他收入弥补上升的成本,从而影响互联网医疗平台的盈利水平。
而且大型互联网医疗平台会面临医生资源流失的风险。第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在主要执业场所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执业登记或者备案”。这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地化原则的表述,意味着一个医生可以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业务的原有模式将终结。由于医生异地多点执业的规则不同,医生需要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医疗注册地注册或备案,这将大大提高医生的成本,导致医生只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平台。这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医生供给造成了很大压力,可能会出现不同平台争抢医生的现象。
最后,在业务监管领域,除了患者实名,电子病历的线上线下打通也是一大亮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线上线下融合
再者,互联网医疗早已成为药企向医生输送利益的渠道。现在,监管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一处方、补充处方等问题。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体检收入挂钩。”这就给相关的利益输送模式带来了压力。但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监管路径和处罚措施。未来随着监管细则的最终实施,监管的力度要根据个案来判断。
当然,在互联网医疗日益成为导流平台后,非法转诊患者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非法转诊患者或者在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和耗材”。这一条会对转诊和设置买药地点造成一定压力,但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没有明显影响,主要是互联网医院面对医院本身的违规。
总的来说,《意见稿》对互联网医疗有明确的规定。在线上线下融合和本土化两大原则下,利好医院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影响显著,尤其是医生年检、异地注册或备案、无统一处方三点,将明显影响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目前的发展模式,促进其进一步向非药品销售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