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或有严重后果
病例介绍
2011年7月17日,患者杨某某因“摔倒后右臀部疼痛、乏力、运动障碍10小时”到被告医院治疗住院。诊断为:股骨转子间骨折(右);骨质疏松症;尿毒症;糖尿病。根据他的病情,被告暂时忽略了手术治疗,对他进行了感染的对症治疗,并定期接受透析。2011年8月19日,患者突然意识丧失,病情恶化,于2011年8月25日死亡。
原称:被告以患者无咳嗽、咳痰、呼吸困难等肺部感染症状为由,大剂量使用多种抗生素,甚至抗生素、抗深部霉菌药物、口服抗生素,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头孢哌酮和舒巴坦的滥用。8月11日至8月25日,即使在患者于8月19日开始出现不明原因的、严重的、无法控制的抽搐后,被告人仍未停止服药,并使用强镇静剂强行使患者处于强抑制状态达一周以上,最终导致患者因镇静抑制过度而死亡。
鉴定结果
经司法鉴定,北京某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认为:
根据患者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确立了患者肺部感染的诊断。医生根据患者肺部感染情况,从7月22日开始,继续使用阿莫西林和舒巴坦7天。7月28日至8月5日,共使用盐酸莫西沙星8天。这两种药物都是限制使用级别的抗菌药物。医生没有记录这种药的适用适应症和使用原因,使用时存在用药过量。2011年8月9日患者痰培养提示白色念珠菌,考虑患者真菌感染。不排除患者真菌感染,与抗生素用量大、时间长有关。
2011年8月12日,医生记录患者仍有咳嗽、咳痰、黄白痰。胸片显示双侧肺部炎症较之前加重,左侧有少量胸腔积液。痰培养:肺炎克雷伯菌,对头孢哌酮和舒巴坦敏感。医生停用了罗克芬,用舒普深和大复康抗感染。七天后(8月19日),患者突然全身抽搐,癫痫发作。医生继续使用舒普深注射液,直到8月22日。患者自8月19日起首次出现惊厥,随后多次发作直至死亡。医生没有告诉我头孢哌酮和舒巴坦有严重的诱发惊厥和昏迷的毒性作用。没有仔细观察;在长期使用该药物后,惊厥仍未停止,患者随后出现多次癫痫发作。
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病历是不完善的。
结论如下:医生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病历书写不规范;阿莫西林舒巴坦钠和盐酸莫西沙星用量过大,不排除患者真菌感染,与这两种抗菌药物用量大、时间长有关。使用头孢曲松钠未尽到注意义务;朴树使用不当不排除与患者癫痫发作有关。
法院判决
上述医疗行为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与被鉴定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生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在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万元。
后记:
抗菌药保障生命亦要警惕害命
抗菌药物是医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在改善人类健康和保障生命安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抗菌药物的广泛使用,存在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可能导致毒性增加、双重感染、形成新的耐药菌株等严重危害。
因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类管理制度,不仅是医疗机构提高自身的重要内容
医生要注意:抗菌药物的选择是否有适应症;选择抗菌药物时是否充分考虑了药物不良反应和患者特殊的病理生理情况;抗菌药物的更换是否符合使用规范;应用抗菌药物时是否遵循抗菌药物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在临床工作中,也要注意相应的病历记录,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抗生素 一针损失35万
孩子因咳嗽在县医院就诊,确诊为呼吸道感染。皮试后静脉滴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分钟后,他们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如果医疗和用药符合常规会有什么结果?
案例介绍
2014年8月4日,7岁的乐乐(化名)因发烧、咳嗽被母亲带到安徽某县人民医院,确诊为呼吸道感染。乐乐在医院皮试后,静脉注射了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分钟后,乐乐异常。医护人员将乐乐紧急送往急诊室,但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后,乐乐死于药物过敏性休克。对于乐乐的死因,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协商赔偿未果。
经县人民医院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安徽安徽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15年1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1。某县人民医院对乐乐的诊疗存在一些不足。2.诊疗不足与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因果关系。3.诊疗不充分在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中的参与度约为50%~60%”。
医院对鉴定不认可,认为乐乐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后果主要与其自身特殊敏感体质有关,现有医疗水平难以介入。根据相关标准,即使医院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足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参与率也在10%~30%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县人民医院在对乐乐进行治疗时,病历中没有体温和药物过敏的记录,也没有对血常规进行复核。病历中虽有住院建议和患者拒绝做胸部x光检查,但无患者及家属签名,不足以证明其对相关后果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法院认为安徽安徽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正当、合法、有效,予以采纳。判决被告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乐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4209.8元。县人民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分析
医院的了解意见是,乐乐是重度上呼吸道感染,属于重度细菌感染。静脉应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在鉴定意见中将上呼吸道感染等同于感冒,有违医学常识。医院具有二级医院资质,足以证明其具备相关抢救设备和措施。鉴定书上说县人民医院没有抢救设备是不对的。
对此,鉴定意见认为:即使患者有上呼吸道感染和细菌感染,根据相关规定,医院也应以口服为首选;如果没有,那就选择肌肉注射;如果没有,最后,选择静脉注射。输液室应配备抢救设备和物品等。对于这类药物的静脉输注,要做好一系列抢救准备。抢救病人刻不容缓。乐乐过敏性休克时,乐乐身边没有这种抢救设备和药物,抢救过程不足。
本案给医院的警示和教训是,抗生素一定要慎用;如果你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