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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3-01-30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1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旨在打击医药领域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回扣和垄断控制销售导致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问题。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

9月1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旨在打击医药领域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回扣和垄断控制销售导致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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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

在医药领域,给回扣,垄断和控制销售等。导致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了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和完善药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推动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根据《价格法》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建立药品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体系,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医药价格管理创新,以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销售合同关系为基础,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药品价格和采购信用评价体系。 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整合守信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 促进各方诚实守信,共同营造公平规范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

国家医保局建立了医疗价格和失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名单中列举的失信事项主要包括在药品购销中给予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下简称“药品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约等失信行为。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药品企业(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持有人、药品及医用耗材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有委托代理关系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招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不诚信事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纳入医疗价格和信用评价范围。

三、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

药品企业参与或委托参与医疗保险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开展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平台、备案采购时,应当以独立法人的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有委托代理关系的分销企业。

四、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

通过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不诚信行为信息,建立不诚信信息数据库。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发生失信行为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在国家健康保险局和rel的合作框架下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格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他们将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性、影响程度,将药品企业在当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行为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为准。国家医保局授权、指导和监督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裁量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和评级工作。各省(区、市)可在国家制定发布的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高信用评级的规范化水平。

五、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等级,采取书面警示、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人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网上挂标、限制或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采购、失信信息公开等方式。如果涉及失信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国家医保局全国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启动全国范围的联合处置。药品或医用耗材供应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在保证供应的基础上,采取分级处置措施。

六、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

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被确认超过一定期限,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记录予以保留但不纳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医药企业,视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申诉和整改,允许企业补充和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不诚信行为、处置不诚信行为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消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虚高空间、返还或捐赠不合理收益用于公益事业、有效举证不诚信行为实际控制主体等。

七、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

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实施药品价格和信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销售合同关系为基础,确保医药企业依法享有自主定价和经营的权利,不得以药品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为名实施地方保护或破坏公平竞争。

八、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在2020年底前,指导和督促本省份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疗价格和招聘信用评价体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原则,促进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医药企业自觉履行遵守价格规则、诚信经营的义务,引导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等级较好的医药企业作为供货或配送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应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建设,改善招标采购服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采购活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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