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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统一导致螺旋降价的差比价规则!

2022-11-0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4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调价依据差价政策原则,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NDRC价格[2011]2452号)。根据差价规则的要求,药品的差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或比率。。

文|青春10号

2020年,各省已陆续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部分省市还发布了价格动态调整通知。调价依据差价政策原则,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NDRC价格[2011]2452号)。根据差价规则的要求,药品的差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或比率。包括具体剂型差价、规格差价、包装差价等。

目前,省级招标价格联动最常见的方式是进行包装差价率。即在同一个通用名、同一个剂型、同一个规格、不同包装之间,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但这种差价比例,由于各省对差价比例规则的自我理解,往往无法同步,各自为政。这样一来,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同样的通用名,同样的剂型,同样的规格,不同的包装,价格越来越低,最后出现了差价比例无法解释的奇怪现象!具体来说,就是:差比价包装的产品和差比价计算出来的单品价格是一样的,但是直接从包装中取出的单品价格是不一样的,大包装的单品价格会低于小包装的单品价格。也就是说,有些省份采用1.95的差价规则,由小包装计算大包装价格(降价),而有些省份对这个大包装价格的理解是,可以直接通过加减乘除计算出最小制剂单位的价格,再乘以换算比例。这样很多同样规格但是小包装的药品价格就会在无形中下降。

这往往是药企最郁闷的事情,招标还没做。于是,由于各地对价差规则的理解不一致(有的省份按照1.95理解,有的省份按照加减乘除理解),价格体系一次次螺旋式下降。

差价从何而来,未来又将何去何从?

我们明确2011年11月17日《药品差比价规则》是国家发改委(NDRC)发[2011]2452号文件。452号文件开宗明义。第一条和第二条是这样说的: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根据2015年“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暂按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说到这里,招标主管部门是否清楚价格改革措施?这显然是肯定的。由于NDRC最初颁布的差别价格规则是基于制定价格的原则,随着价格的废除,差别价格规则作为NDRC行政控制的次级政策文件也应被废除和取消。然而,在声称改革价格的同时,差价规则却给异地企业造成了隐形降价。为什么?

当然,在目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差比价具有不可比拟的标准优势,即可以防止极少数产品改变剂型和规格,导致价格虚高,也可以为了公平公开,防止不同质量等级的产品价格倒挂。但是现在从逻辑上来说,差比价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当前比价不畅给企业带来的一点一滴价格体系的不可持续和损失,谁来承担?

2015年已经过去五年多了。在处方合理用药、四级药房制度、药品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趋同的各种背景下,差价作为二级文件,其作用是什么

因此,在价差暂时无法消除的背景下,请国家招采机构相关部门完善统一价差规则,不要让各省“结合实际”互相理解,真正让新版价差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否则只会在全国各地乱账已经不清的量购上再添一本乱账。药品价格体系的完善迫在眉睫,希望有关方面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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