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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将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2023-03-26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0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国家组织制定管理指南,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评价方法、标准等技术规范,成立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围绕遴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药目录、鼓励R&D申报儿童用药目录等组织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安排和相关指南规范要求,。

4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通知,其中提到将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具体包括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体系,统筹药品使用监测,分析应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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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医药器械管理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卫生发展中心(国家医药卫生技术综合评价中心)、心血管中心、肿瘤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使用情况,不断提高药品使用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更高质量的健康,现将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的重要性

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促进药品回归临床价值的基础工作,是巩固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具体要求。055-79000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等文件对药物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党和国家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被确定为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不断增强弥补药品监管领域短板、强项和弱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立和完善用药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国家药品政策,增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合理、安全用药。

二、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

(1)建立和完善药品使用监控体系。

依托国家卫生安全信息工程和区域国家卫生信息平台,建立国家和省级用药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县用药监测网络,实现用药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信息共享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家组织制定药物使用监测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国家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和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对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准确上报用药信息,结合本地区药品供应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推进基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的用药信息智能监测,提高监测效率,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统筹辖区内药品使用监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立医疗机构要明确责任部门,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药品使用信息。

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推进。一是开展全面监测,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积极配合,系统收集和上报药品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二是实施重点监控。从我国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取不少于1500家机构。在全面监测的基础上,监测与药物使用、疾病预防和随访有关的具体数据。坚持要点和即时消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分析药品类别结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仿制药和原研药使用情况、采购价格变动情况、药品支付和报销情况等。根据医疗机构药品的实际配置和使用情况,为临床综合评价提供基础信息,指导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衔接。在数据分析和深入挖掘的基础上,形成定期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信部门、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加强数据信息的共建共享,保障药品持续有效供应,更好地促进“三药”联动。

三、扎实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

(1)加强药物临床综合评价的组织管理。加强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稳步有序推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国家组织制定管理指南,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或行业协会制定评价方法、标准等技术规范,成立临床综合评价专家委员会,围绕遴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鼓励仿制药目录、鼓励R&D申报儿童用药目录等组织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安排和相关指南规范要求,统筹考虑本辖区药品供应保障和使用需求,组织优势力量,因地制宜开展综合评价。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结合基础积累、技术专长和临床用药需求,综合评价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时,应当充分利用用药监测数据,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药品采购目录、临床合理用药、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的重要依据。

(2)科学开展药物临床综合评价。实施药物临床综合评价的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生技术评价方法和药物常规监测工具,整合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价等知识体系。并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监测、药物临床实践的“真实世界”数据和国内外文献等。关注药物安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推广和实施情况。在实践过程中,要不断积累和完善基础数据,加强证据质量的分级研究,建立和完善药物技术评价和药物政策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多维分析模型,推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3)建立评价结果应用的关联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利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推动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品政策,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突出药物的临床价值,促进选择和动态调整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药物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是一项创新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拓展现有设施和资源,细化政策措施,争取多方支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有序规范推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控,审慎公布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承担和参与评价工作的机构和单位未经授权和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和泄露相关信息。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有关机构和单位要在抓小落实上下功夫。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承担药品使用监测基础数据库和YPID的技术支持和动态维护,制定药品使用监测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承担全国药品使用监测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数据分析报告。国家卫健委药械管理中心承担药物临床综合评价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出评价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牵头组织制定药物临床综合评价管理指南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指南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充分发挥相关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专业学术团体的作用。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肿瘤中心等国家级机构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承担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专项指南的制定工作,积极收集临床证据,开展相关评价,推动评价结果的应用。

(3)保证数据安全。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授权、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药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过程中数据采集、存储、挖掘、应用、运行、传输的安全和管理。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落实“一把手”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构建可信网络安全环境,增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数据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数据,不得使用和发布未经授权或者未经许可的数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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