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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2024-03-29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5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计委联合市档案局出台了《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今后,哈尔滨市市民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细则》规定,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签发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细则》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计委联合市档案局出台了《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今后,哈尔滨市市民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需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签发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现象,直接导致户籍管理上的混乱,甚至还会导致被抱养、被拐骗、被拐卖非亲生儿童身份的合法化。因此规范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必行的。

《细则》规定,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属民生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签发的医疗机构为立档单位,档案室或病案室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规定,应建立借阅登记、审批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细则》强调,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依据档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监护人或新生儿成年后,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经档案保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利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查阅证明;保管、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内容,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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