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产品价格联动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鲁公资交〔2019〕37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药品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在稳药价、保供应方面作用,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挂网产品价格进行联动,现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省平台挂网产品中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定点生产、基础输液、短缺药品等)外所有挂网药品(含平台内'药品挂网目录管理'、'药品备选目录'中全部产品、开通点对点医疗机构交易的屏蔽产品)。
二、联动规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二)按低价药清单管理的药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最低价为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或由省级采购部门出具未正常交易证明材料的价格,可不作为价格联动依据。
(四)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五)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六)申报产品联动价格公布后,纳入'药品挂网目录管理',其他产品暂全部纳入'药品备选目录'管理。纳入'药品备选目录'管理的产品,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无省级价格信息的药品纳入'备选库',其他产品全部撤网。
(七)未开通点对点医疗机构交易的屏蔽产品全部撤网。
(八)价格联动工作结束后,如产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时,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平台,填报新的价格信息。
(九)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省平台( 0877元,药品差比价计算公式表详见附件3),同时上传该产品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格对应包装的中标通知书或省级采购部门网站价格截图、《价格承诺书》(附件4),并使用企业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
(四)同一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材产品,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产品进行价格联动。
四、申报时间
2019年9月18日10:00至2019年9月24日17:00。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年9月18日
附件列表:
'附件1:上报外省价格操作说明'
'附件2:药品差比价规则'
'附件3:药品差比价计算公式表'
'附件4:价格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