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加长春机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内容如下: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加长春机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可通过长春机场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海关编码为1511)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样式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长春机场口岸药品口岸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