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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警报!CSO药企爆雷开始了!

2021-05-13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43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CSO注意!个人账户避税不能再有了,刚刚又爆出两个案例,再次给大家警戒。1.用员工个人账户偷税,刚查处5月,考验药企的,不仅仅是心脏,而是迎接新时代的合规理念。随着国家打虚打骗行动持续深入,终于,企业暴力虚

CSO注意!个人账户避税不能再有了,刚刚又爆出两个案例,再次给大家警戒。

1.用员工个人账户偷税,刚查处

5月,考验药企的,不仅仅是心脏,而是迎接新时代的合规理念。

随着国家打虚打骗行动持续深入,终于,企业暴力虚开成风也渐趋正常化了。

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愿现身。这又是为何呢?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企业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再来看另一则案例:

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宁国税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违法事实为原告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承租户租金并开具收条,租金收入不入账,少申报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

经被告检查,发现原告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未入账,系通过原告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

本案中,被告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2010年-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存在故意欺骗和隐瞒应纳税收入,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被告将原告定性为偷税并无不当。

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最终,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原告构成偷税,鉴于原告在被告立案检查之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税务违法行为,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原告处以偷税金额3761308.31元0.8倍的罚款3009046.65元。

2.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

通过银行流水监控纳税人行为已是众所周知,而现在,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也会被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25号)显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要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了。

也就是说,2019年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出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也将受到严查!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二、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最后,米墨提醒大家:税务局对个人账户稽查是毫不留情的!个人账户走款已成为税务严查的风险点,药企在经营活动中应尽量避免私账,降低税务风险。人在江湖漂,还是谨慎一些为好啊!

3.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看到这个,你是否也有一个疑问呢,那就是我的个人银行账户到底进账多少会被查呢?

米墨查阅了关于个人账户稽查有关规定,最早见于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为了加强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办法中明确指出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

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有了,就是上面的金额。

如果发生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执行以下操作: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连接报告。并在交易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以上所说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交易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CSO为什么会爆雷?

当前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

在这种监管环境下,以前炙手可热的所谓医药CSO公司为什么会爆雷?为什么会被查?

可以在这么说,CSO是两票制的产物,在两票制执行前期,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了。

虽对外宣称业务真实合规,证据链严格,但这些,还不够自圆其说,审计署对此类企业开票行为定性为'过票洗钱'!业界称为CSO,实际上是伪CSO,在金税三期上线以来,一直是被重点打击的对象!

去年11月,《中国税务报》刊登过河北某国税官员撰文'两票制后药企销售费用缘何虚高不下?'直指医药两票制导致药企销售收入和费用暴涨!直指医药CSO公司的市场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推广费等服务项目成为披着'服务外衣'的实质却是'虚开洗钱'!

而此次,银行、'两高'也出手了,将重点稽查'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等相关通知都是对症下药。

公转私,只是一个引子,伪造证据链也只是一个引子。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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