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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一致性评价来临!愿“长生疫苗”悲剧不复存在

2023-03-2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8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第三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详细阐述了临床可比性研究中对照疫苗的选择、研究疫苗管理及免疫原性替代指标的具体要求,重申了安全性评价的考虑。第四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详细介绍了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中统计处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并。

2019年平安夜,国家医药品管理局发布《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南》(原政策见文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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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星星盼月亮,你终于“出生”了。作为一个学龄儿童的家长,很难忘记那段黑暗晦涩的时光。“长生疫苗案”曝光,在朋友圈爆红的《疫苗之王》一文,描述“问题疫苗已进入25万儿童体内”,触动了我的心。我频繁去社区卫生中心查疫苗品牌,找药品追溯码,反复验证对比。毕竟我放不下悬着的心。

以生命之名,匡扶正义

周杰伦《以父之名》这首歌的歌词“我祈求上帝,您的恩典,在这一天宽恕我的罪”,是所有父母无奈的写照。

“长生疫苗案”终于成为当年的年度热点,跌破眼球,刷新下限,让无数家长和宝宝生活在恐惧中。北京大学医学院专家把疫苗注射无效总结为两个字:——杀人!

所有公共事件都会引起国家的关注。毕竟,我们想要过上温暖、安全、有尊严的生活。李克强总理就疫苗事件作出指示: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确的交代!人民日报:关于长生不老的调查!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最新通知已经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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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对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非法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调查进展。调查组认为,长春长生公司自2014年4月以来,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相关规定。部分批次混有过期原液,未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生产日期标注颠倒。所有批次的疫苗都被召回。企业负责人、涉案企业及相关官员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官员问责首当其冲,部级官员免职,药监局长引咎辞职

2018年8月16日,中国共产党8月1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共有42人被问责。7名部级干部中,4人被免职,1人被立案,2人作出深刻检查。会议同意给予(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免职处理,责令(吉林副主席,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吉林省分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辞职,要求(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起任长春市市长)辞职。

这一系列动作的背后,是国家对疫苗领域的高度关注和下大力气整治的决心。只有堵住所有环节,才能有效阻止“长生疫苗案”的再次出现。

对企业罚款91亿元,吊销药品批准证书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行政处罚管辖的有关规定,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实施了多项行政处罚。撤销长春长生公司在国家医药产品监督管理局的狂犬病疫苗药品批准证书(国药准字s 20120016);吊销该批涉案产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书,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非法生产的疫苗和违法所得18.9亿元,并处非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3倍罚款72.1亿元,共计91亿元。

2019年11月8日,深交所网站公布《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2019年11月27日,长生生物公司股票退市。

至此,随着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灰飞烟灭,长生疫苗案确实告一段落,但无数家长无尽的悲痛,未来的疫苗安全吗?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疫苗如何管理?

世界顶级制药公司重视疫苗生产

世界领先的制药公司辉瑞、默克、赛诺菲和葛兰素史克都生产疫苗。尤其是辉瑞的疫苗系列非常出色。根据辉瑞前三季度的财报,这一领域贡献了近48亿美元,略低于去年同期,但仍不影响其成为辉瑞的一枚重磅炸弹,占辉瑞总销售额的近11%。同时以绝对优势成为世界疫苗之王。

培尔疫苗用于婴幼儿主动免疫,预防肺炎球菌血清型1、3、4、5、6A、6B、7F、9V、14、18C、19A、19F和23F引起的侵袭性疾病(包括菌血症性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菌血症等。).

肺炎链球菌是侵袭性疾病、肺炎和上呼吸道感染的最常见原因。2010ACIP建议使用13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和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预防婴幼儿肺炎球菌疾病。

在美国,疫苗研发的审批类似于药品的审批,以保证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在美国,FDA的生物制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负责监督美国的疫苗。临床疫苗开发遵循与药物和其他生物制剂相同的路线。

上市前(许可前)疫苗临床试验通常分三个阶段进行,与任何药物或生物制品的步骤相同。如果临床试验显示安全风险,FDA可能会要求额外的数据或停止研究。

三期临床研究成功后,可通过提交生物制剂许可申请,同时对疫苗生产设施进行预检查。

在FDA审查新适应症的申请后,申请人和FDA可以将他们的研究结果提交给FDA的疫苗和相关生物制品咨询委员会,以征求对拟议适应症的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建议。

在疫苗和生产工艺获得批准后,FDA将继续监督疫苗的生产,以确保疫苗的持续安全性。很多疫苗一进入市场,就要进行4期研究。同时启动疫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随时监控疫苗临床应用的安全性。

一致性评价催生结果,让进口疫苗降价,国产疫苗提质

2016年开始一致性评价,2018年糊涂,2019年预定。

2016年2月29日,时任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的毕井泉表示,一致性评价的主体是企业,企业要按照规定的方法,积极寻找产品参照制剂,进行研究,进行临床试验。政府要统筹产品参比制剂的确认、评价方法、资料申报和评价,并对这项工作给予指导。评估政策还没出台,我们就打电话催了一千遍,她才开始向我们走来,所有企业都翘首以盼,蜂拥而至。

2018年12月6日,4 7个国家征集的第一批药品公布,震惊业界。

2019年,随着医保谈判的准入,国家集中采购的成果及其扩大,药企有了一个共识,国家集中采购将成为常态,仿制药去伪存真的时代即将到来。由此,中国仿制药的质量水平将继续与进口原研药保持一致,而价格将大幅降低。这种情况预定在2019年。

随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推进,国家进一步规范了预防疫苗领域。推进疫苗临床试验和提高临床研发水平,确保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

评价文件从临床试验前考虑、临床试验设计总体考虑、临床试验设计统计考虑、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临床试验结果评价五个方面对疫苗一致性评价进行了规范。

在流通方面,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版修改如下:

一、第十条修改为:“疫苗采购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2.第十五条修改为:“二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集中采购

疫苗从技术、生产到流通的管理将逐渐成为中国医改的深入部分。让我们看到,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疫苗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医改过程中,对创新的重视将促使更多疫苗企业研发辉瑞培尔,这将惠及中国的患者。

我们期待生活环境平安祥和,如《道德经》所描述的“邻国相向,鸡犬相闻,百姓同生共死。”

附:《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保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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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预防性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南

一.导言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性疫苗(以下简称疫苗)临床试验,提高临床研发水平,确保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制定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称的非创新疫苗,是指已在中国上市且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疫苗相当的疫苗。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疫苗。对于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疫苗,如果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估变更的可行性,也可参照本指导原则。

疫苗临床试验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和《预防用疫苗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分级标准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目前的观点和认识,并将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而修改和完善。

二。临床试验前的考虑

对于非创新疫苗,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市场上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通常应先对候选疫苗(或实验疫苗)与已上市的同类疫苗(或对照疫苗)进行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较研究,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的比较数据可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上市疫苗关键质量标准项目的可接受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效价、产品和工艺相关杂质等。)必须不仅根据生产工艺能力、稳定性研究等药学研究资料确定,还应结合非临床研究批次和结果、注册临床试验批次的批准结果、临床试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结果分析论证其合理性。因此,在充分考虑生产规模预期扩大、生产工艺地址变更、生产参数调整、产品关键质量属性可变性、产品保质期退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应选择能代表上市生产的实验性疫苗进行临床试验注册。建议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用于申请上市许可的重点注册临床试验(包括加强免疫)。

三。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

对于非创新疫苗,临床试验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该疫苗与对照疫苗相比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临床可比性研究方案的设计既要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又要考虑疾病的近期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同类疫苗的应用对拟预防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疫苗应用覆盖率和人群免疫水平的影响。

当不同人群的免疫程序、免疫原性特征和评价标准存在差异时,应单独设计临床试验来评价安全性和有效性。

(1)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1.对照疫苗的选择

对照疫苗是指已经批准在中国上市,拟在临床试验中作为参考的疫苗。选择对照疫苗应考虑其具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并且已经

原则上,试验疫苗研发过程的各个阶段应使用相同的对照疫苗(包括药物和非临床研究),以保证研究结果分析的严谨性。对照疫苗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常具有我国出具的批检验报告等必要的证明文件,并测定抗原含量/效价值。还需要考虑实验疫苗与对照疫苗在目标接种人群、免疫程序、接种途径/方式等方面的一致性。并从种子批次(病毒种、基因型、血清型)、细胞基质、剂型、试验前抗原/效价检测结果等方面综合分析二者的差异对临床资料的影响。

鼓励循证医学对入选的对照疫苗临床研究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并将其作为制定临床试验方案的依据。

对于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变更的上市疫苗,如需进行临床试验,对照疫苗应考虑选择变更前后的疫苗,并对变更前后的疫苗进行对比研究。

2.研究疫苗的管理和质量控制。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用于临床试验的样品(即研究用疫苗,包括实验用疫苗和对照用疫苗)应编码清晰、易于识别,并具有法定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审评检验报告或批签发报告。疫苗的名称、批号、规格、制备或生产日期应与报告一致。建立疫苗合规管理制度,涵盖疫苗接收、储存、配制、回收、退回/销毁、疫苗冷链管理和冷链中断疫苗处置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并体现有效、可追溯的质量控制措施。盲法试验应进行全程管理。

建议对注册临床试验点使用的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同时进行抗原含量/效价复检。受试疫苗和对照疫苗的有效期应尽可能具有可比性。疫苗抗原含量/效价的检测结果可为制定其质量标准中检测项目的安全性上限和有效性下限提供参考和积累技术数据。

3.免疫原性替代终点

对于大部分免疫原性与临床保护效力有明确相关性的疫苗,免疫原性可作为效力评价的替代终点,可采用可靠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合理的临床效力判定标准进行可比性判断。在缺乏可靠的免疫原性替代终点的情况下,通常应进行临床保护效力试验。不能提供保护效力试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支持注册的其他证据。

当以免疫原性评价指标作为有效性判断的主要终点时,应合理选择代表性试验人群,并尽可能与临床应用的目标人群保持一致。有效样本量应根据实验目的和研究设计确定,还应考虑免疫原性检测方法的差异和受试人群免疫应答的变异程度。

在制定免疫原性替代终点的评价标准时,应考虑受试人群的基线情况,如人口学特征、流行病学背景(易感人群和非易感人群)。为了准确评价疫苗诱导的免疫应答水平,实验设计应根据实验疫苗的特点,充分考虑疫苗所针对的病原体在当地人群中的感染状况。原则上应选择易感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和主要评价人群。评估拟建临床研究场所中易感人群的比例,以获得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评估数据。

免疫原性评价还应在全面分析对照疫苗免疫应答动态规律的基础上,选择能更好地反映免疫原性特征的时间点采集生物样本

以体液免疫为主的疫苗,其免疫原性替代终点通常采用接种后免疫应答率(包括抗体阳转率等)和抗体几何平均滴度(GMT)/几何平均浓度(GMC)及其增长倍数。鉴于免疫学理论及检测方法的进展迅速,鼓励同时开展细胞免疫学指标的探索,更全面地反映疫苗诱导的免疫应答反应。

4.安全性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参照国家局发布的相应指导原则制定统一的安全性评价标准与方法,主动监测和随访疫苗的安全性。原则上安全性监测应持续到最后一次疫苗接种后至少6个月,必要时可在整个研究人群或研究亚组中进行长期随访。

试验方案中应事先确定疫苗接种后的安全性监测时间、随访点和期限。基于疫苗的特点和类型确定监测时间,接种灭活和重组疫苗主动监测期通常不少于7天,减毒活疫苗不少于14天;主动和被动监测结合收集30天(必要时更长时间随访点)的安全性数据。

安全性观察内容应至少包含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试验中的不良反应、临床应用或文献中报告的常见不良反应、预期偶见和非预期不良反应。安全性分析内容一般包括总体不良事件、总体不良反应、局部/全身(接种部位/非接种部位)不良反应、其它不良事件(与疫苗无关的不良事件)、单个症状(体征、疾病、临床指标等)、严重不良事件等;部分疫苗还需关注特定的不良事件、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SUSAR)等。分析指标一般包括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必要时还应按照发生时间、接种剂次、亚组人群(如特定年龄段)进行单独分析。

可参考国内外同类疫苗安全性相关研究数据、文献或报告,密切监测和报告研究疫苗发生的SUSAR和潜在的安全性风险;如已有重大安全性风险警示或报告,应制定风险控制计划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受试者安全。应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汇总和分析临床试验中安全性监测资料。

(二)批(次)间一致性临床研究

批(次)间一致性临床研究,即采用商业化规模产品,通过人体接种后的免疫原性指标来评价试验疫苗连续批次的质量稳定及工艺可重复性,保证注册上市的疫苗质量可控。

通常情况下,应首先使用足够批次的商业化规模生产的试验疫苗,针对批次间生产工艺的一致性和质量稳定性,与临床试验用批次疫苗进行充分的药学比对研究。

对于生产工艺变异度高、或拟上市生产产品与临床样品存在一定程度质量差异的试验疫苗,还应对试验疫苗进行多批次间一致性的临床比较研究。批间一致性临床研究应包括至少连续三批商业化规模疫苗,以证明商业化规模生产的疫苗与临床试验用批次疫苗或上市对照疫苗的临床可比性,并证明各批次疫苗均能够诱导产生相同的免疫应答。

临床一致性比较批次研究数据将为质量标准中关键检定项目的限度(如抗原含量/效价、病毒滴度上下限的范围等)的有效性下限和安全性上限提供支持,保证质量标准科学、合理,从而进一步保证上市疫苗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免疫原性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参照前述的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三)生物样本检测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临床试验中免疫原性实验室检测结果源数据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可核实性和不同实验室间的可比性,生物样本检测分析的全过程应遵循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临床试验生物样本检测应采用经过方法学验证的分析技术和方法,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可检出试验疫苗与对照疫苗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

所有实验室指标(如血清学、细胞学、病原学等)检测应按照临床试验方案确定的方法和要求在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或具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应提供所有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分析技术的选择依据并进行方法学验证,严格执行实验室检测标准操作规程(SOP)和质量控制规程。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局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验室管理指南(试行)》 和国内外相关指导原则。

四、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

疫苗注册申请的关键性临床试验应采用随机、对照、盲法的试验设计。统计学假设检验类型和检验假设应在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计划中事先明确;原则上,不良事件的归因、临床终点事件(如致病病例等)的判定、免疫原性检测、统计分析计划的制订均应在盲态下开展,统计分析应基于统计分析计划进行。

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通常采用非劣效性的试验设计,疫苗的临床批(次)间一致性评价则采用等效性检验。等效/非劣效性检验一般采用置信区间法,计算率差(绝对风险差异,RD)、率比(相对风险比,RR)或组间GMT(或GMC)比值的双侧95%置信区间。

(一)免疫原性比较研究设计

非劣效/等效界值的确定是试验设计的关键参数之一。应根据对照疫苗的既往循证医学证据由申办方、主要研究者和统计师共同商定,确定的界值应不超过临床上能接受的最大差别范围且相对保守。

如果采用抗体阳转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可综合分析对照疫苗既往临床研究结果对抗体阳转率进行保守估计,一般取其双侧95%置信区间下限的1/20至1/10作为率差的等效/非劣效界值。若采用率比法,抗体阳转率率比(试验疫苗/对照疫苗)的双侧95%置信区间(等效区间)应包含在(0.8,1.25)内;抗体阳转率率比(试验疫苗/对照疫苗)的单侧97.5%置信区间(非劣效区间)下限应不低于0.8。

如果采用GMT(或GMC)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一般试验疫苗/对照疫苗GMT或GMC比值的双侧95%置信区间下限(等效区间)应包含在(0.67,1.5)内;试验疫苗/对照疫苗GMT或GMC比值的单侧97.5%置信区间下限(非劣效区间)应不低于0.67。

若试验中涉及多个主要研究终点(如多价疫苗的临床试验等),试验设计时应根据检验假设考虑是否对统计学类错误进行调整。对于多价疫苗,等效/非劣效界值可在遵循保守原则的基础上适度放宽,可采用(0.5,2)。

(二)批间一致性临床研究设计

疫苗批(次)间一致性临床研究通常应对各批次试验疫苗的免疫原性两两比较,其结果应达到等效标准,即批次间的差别在临床可以接受的范围(等效界值)内。一般要求各批间GMT或GMC比值的95%置信区间落在(1/,)等效界值范围内(主要为GMT的实验室允许的最大检测误差)。依据疫苗特点各批间GMT或GMC比值的95%置信区间通常选择(0.67,1.5)或(0.5,2)作为等效界值;应提供选择等效界值的依据。批次间一致性试验的样本量估算时应注意类错误膨胀所致检验功效的降低。

(三)样本量

样本量的估算应符合统计学和技术评价相关要求。样本量的确定与设计类型、主要评价指标、等效/非劣效界值、检验方法、类和类错误有关。具体计算方法和过程中涉及统计量的估计值及依据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详细列出。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一般应结合对照疫苗的抗体阳转率和/或抗体水平及置信区间进行估计。需要注意的是,多价疫苗临床试验中当研究目的为疫苗各价抗体均须满足非劣效性要求时,样本量的估算应注意对类错误的调整,以保证试验有足够的把握度。

样本量的估算还应兼顾考虑安全性,其中试验疫苗组的样本量一般应不少于500例。若有同类疫苗安全性信号提示存在特定的安全性风险时样本量估算应尽量保守。

(四)统计分析人群和缺失值

统计分析人群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定义。在等效性或非劣效性试验统计分析时,可以用符合方案集和全分析集作为分析人群,两个分析集所得出的结论通常应一致,否则应分析并合理解释导致不一致的原因。

对于以免疫原性作为评价指标的等效/非劣效试验,一般应基于易感人群的全分析集和符合方案集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必要的亚组分析(如年龄层、易感和非易感人群的亚组分析等)应在试验方案中事先列出。注册临床试验中只有主要终点的统计学检验成立时亚组分析结果才可以作为支持性结论,否则应该在设计时考虑对I类错误的控制。

免疫原性数据中缺失值的填补应遵循保守的原则,低于检测限未检出的数值的填补方法应在方案中注明。免疫原性低于/高于检测限的数据和疫苗免疫前后抗体倒置等的处理原则上应保守并在试验方案中事先明确。

五、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

临床试验的数据质量是评价临床研究结果的基础。数据管理过程包括数据接收、录入、清理、编码、一致性核查、数据锁定和转换等环节,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保证临床试验源数据的可核实性。数据管理应建立和实施质量保障与评估的措施,明确责任和权限,制定SOP,完善内部质量审核和稽查机制,保证质量。

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可采用多种形式,但须提供相关资料体现整个临床试验过程有良好的质量控制,如编盲、盲底保存、随机分配、紧急解盲、数据核查、数据锁定、盲态审核和揭盲的SOP和原始记录等。从试验数据的采集到数据库的完成,均应符合GCP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局发布的《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和《临床试验的电子数据采集(EDC)技术指导原则》 的相关要求。

按现行注册法规要求应提交所有的临床试验数据库(即锁定的原始和分析数据库),并附数据库结构以及变量赋值说明。鼓励疫苗临床试验中采用电子数据采集系统(EDC)以保证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性。

六、临床试验结果评价

疫苗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过程和统计分析均应科学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疫苗临床可比性评价时,还须考虑:

(一)免疫原性

免疫原性检测方法和结果的评价应与公认的标准一致,在进行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免疫原性结果的比较分析和总结时,应提供包括免疫前、免疫后血清抗体阳转率、GMT/GMC及其置信区间的数据,还须分析免疫后抗体增长倍数。推荐使用反向累积分布曲线(也称逆向累积分布曲线;Reversecumulativedistributioncurve,RCDC)的形式呈现完整的抗体滴度分布和比较情况,如接种前/后抗体滴度,试验与对照两组抗体滴度等。

(二)安全性

安全性也是疫苗临床试验的重要评价终点之一。应全面分析试验疫苗在研究中获得的安全性数据,评价疫苗相关的预期不良事件(不良反应)的特征是否与对照疫苗趋同,在不良反应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方面应体现优势或与对照疫苗相似;还应与上市同类疫苗临床研究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七、名词解释

1.注册临床试验:以疫苗上市注册为目的而进行的临床试验。

2.研究疫苗:指疫苗临床研发中所使用的任何疫苗,包括试验疫苗和对照疫苗。

3.等效性试验(EquivalenceTrial):是指主要目的为确认两种或多种疫苗预防效果的差别大小在临床上并无重要意义的试验。通常以真正的效果差异落在临床上可接受的等效性界值上下限之间来表明等效性。

4.非劣效性试验(Non-InferiorityTrial,NI):是指主要目的为显示疫苗作用在临床上不劣于对照疫苗的试验。

5.全分析集(FullAnalysisSet,FAS)和易感者全分析集(mFAS):FAS是指尽可能接近符合意向性治疗原则的理想的受试者集。该数据集是从所有随机化的受试者中以最少的和合理的方法剔除受试者后得到。mFAS是指由FAS集中所有易感者构成的数据集。

6.符合方案数据集(PPS)和易感者符合方案数据集(mPPS):PPS是指由所有随机化入组且充分依从于试验方案者构成的数据集;mPPS是指由所有PPS集中易感者构成的数据集。

7.源数据核查确认(SourceDataVerification,SDV):是指评价记录在临床试验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与源数据一致性的行为,以确保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使得临床试验项目日后重现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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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件2

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随着经济和产业发展,预防用疫苗类产品的申报量逐年增多,包括非创新性疫苗的研发也在不断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的颁布实施,对疫苗也提出更高的监管需求。但目前我国临床研发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给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明确和统一临床技术标准,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制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药审中心专门成立了起草小组,针对各类疫苗(灭活、减毒、重组、联合或结合疫苗等)进行了广泛调研,起草了技术要求框架并确定了核心内容,并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在中心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在对征集的意见汇总分析基础上,对指导原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式上报国家局。国家局两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讨论修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有关规定更新了相关技术要求。

二、主要内容与说明

近年,随着经济和产业发展,预防用疫苗类产品的申报量逐年增多,包括非创新性疫苗的研发也在不断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的颁布实施,对疫苗也提出更高的监管需求。但目前我国临床研发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给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带来了诸多挑战。

本指导原则系在调研国内外研发生产企业和国外评价机构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疫苗临床研发的实际针对非创新疫苗特点制定,主体内容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说明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考虑”,简要介绍了开展临床可比性研究前,在疫苗临床研发立题、药学和非临床研发方面的考虑。

第三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详细阐述了临床可比性研究中对照疫苗的选择、研究疫苗管理及免疫原性替代指标的具体要求,重申了安全性评价的考虑。对批间临床一致性研究和临床试验生物标本检测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详细介绍了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中统计处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并重点介绍了非劣效、等效研究设计的具体考虑,包括界值的确定、样本量估算及缺失数据处理等。

第五部分“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针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诸多环节明确了技术要求。对于数据库提交的标准也进行了说明。

第六部分“临床试验结果评价”,从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两个方面结合临床可比性研究的特点,阐明了技术评价的标准,强调了对临床结果可评价性的要求。

指导原则结束部分是本文相关的名词解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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