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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生集体持股隔壁私立医院的法律分析

2023-03-28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0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公立医院的医生带病人到其私人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应侵犯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即应保证病人的医疗水平。最后讨论了本次事件最重要的问题,即公立医院的医生带病人去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应该遵循哪些法律原则和医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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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据宁夏卫计委调查,宁夏慈济医院124名在职医生中,有122人是宁夏医疗总医院的医生,办理过多点执业记录。宁夏慈济医院的一些病人是在伊宁总医院首次确诊的,他们是由总医院的医生转诊的。慈济医院以分红、股份、津贴的方式支付南京医学总医院相应的医生。

这件事发生在当前公立医院医疗改革的大背景下,如频繁跳槽、自由执业、成立医生集团、多点执业、“飞刀”、公私混业经营等。它极端的一点是,另一家民营医院的医生居然占了这家公立医院的绝大多数,这比今年年初贵阳某公立医院精神科主任带领所有病人集体转院到另一家民营医院的情况还要糟糕。显然,这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强制是没有出路的。即使胁迫持续一段时间,也会获得重生。在医改的大背景下,只有正确适用法律,用法律手段处理,才能做到恰当,医患双赢。

一、公立医院的在职医生可以投资营利性机构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么?

在中国,法律禁止特定身份的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该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而什么是公务员?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显然,公立医院的医生绝大多数没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他们的工资福利也不是由国家财政承担的,所以不能称为公务员。

根据民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既然从事营利性活动明显属于民事活动,那么公立医院的医生投资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是合法的,公立医院的医生并不妨碍。

而且根据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规定(人社部规〔2017〕4号),作为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国家给予支持和鼓励。

当然,即使没有人社部的这个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最新政策,公立医院的在职医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也是合法的。究其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原则,因为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禁止公立医院的医生从事兼职营利性活动。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无权禁止某一职业的进入。

而我国的问题往往在于,上述规范并不一定适合公立医院的领导或管理者。因为,《公务员法》《补充规定》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除劳动者外,经批准后参照本法管理。”055-79000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任命的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至于什么是从事公务,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认定,其灵活性有时超出普通公民和律师的想象。不多余。

二、公立医院作为法人投资主体,能够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成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么?

有些人说虽然

2017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7〕44号文件”公布了“国家大事”

医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在第三部分“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第(十三)项“促进投资合作”中规定,“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要,与社会力量合作设立新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和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

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7〕44号文件可以看出,国家允许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设立新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于是有人得出结论,公立医院只能与社会力量设立非营利性机构,不能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从律师的角度,我认为不能得出这个结论:第一,44号文只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不是法律,不是行政法规。进入法院后能否被法官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当然,需要提醒(粗体标注)的是,中国是一个有特色的国家,而不是法治国家。其次,该条款在法律上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禁止性规范,即允许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但不禁止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民法上,如果法律没有禁止,就是自由的。

三、公立医院的医生将病人带往他所在的私立医院,构成侵害国家或公立医院利益,或者违反竞业禁止么?

是否侵害国家利益?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国家在公立医院的利益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公立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非营利性法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关于非营利性法人的相关规定。其核心是非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从非营利法人的经营收益中分红。因此,国家作为投资者,一旦完成对公立医院的投资,就不能从公立医院的经营收入中分红。所以,其实从法律角度来说,作为投资者,当投资完成后,他们不再享有公立医院的财产利益。公立医院有权按照非营利性法人的经营原则,自由支配和经营国家提供或捐赠的财产。作为公立医院的员工或医生,即使带病人去其他医院,只要不直接侵吞公立医院的财产,也不能侵犯国家的财产利益。因为病人显然不是国家的财产。

那么,国家对公立医院的兴趣是什么?在我看来,是一种社会利益,即公立医院应当根据国家出资人的要求,为当地市民提供不低于国家投入的财产所对应的医疗质量的医疗服务。至于这个国家投入的财产对应的医疗质量,需要医学专家、经济学家、政策制定者等共同研究出来。我就不做深入研究了。一般来说,国家对公立医院投入大,医院的医疗质量就高;反之,医疗质量低。

因此,考察公立医院医生带病人去他的私立医院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应该着眼于是否侵害了社会利益。考察的标准是是否降低了患者在公立医院应享受的医疗质量。这个问题将在下一节继续讨论,即医生转诊病人的法律和伦理标准是什么?

讨论完国家利益,我们继续讨论公立医院的医生带病人去其他私立医院,是否违反了公立医院的利益或者竞业禁止条款。这两个问题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因为如果公立医院的医生私自带病人,没有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说明该行为是合法的,符合医生之间的合同关系

竞业禁止是现代商法理论的一个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从事与自己工作相竞争的业务。我国规定竞业禁止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劳动合同法》。其中,《公司法》只规定了劳动关系结束后的竞业禁止,仅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从业人员范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从业人员;055-79000规定了雇佣期间的竞业禁止。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的竞业限制条款很难适用于公立医院的一般医生,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医生与医院科室的关系不是严格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并不都有保密义务,也不都是高级管理人员。所以用法律所谓的竞业禁止条款禁止医生带病人去其他合法的医疗机构,并对其进行处罚,是不可行的。

然而,竞业禁止体现了诚实和忠诚的精神。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公立医院医生的竞业限制,但并不妨碍公立医院与医生签订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医生的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规定医生在任职期间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任职或者注册,不得担任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负责人等。

如果公立医院不与医生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而是医生将患者带到其他民营医疗机构后,事后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法律和合同精神。

四、公立医院的医生向其他私立医疗机构转诊病人,应当符合什么法律条件?遵循何种医疗伦理?

最后讨论了本次事件最重要的问题,即公立医院的医生带病人去其他医疗机构,或者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应该遵循哪些法律原则和医德?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问题,那就是我们不必认为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就一定弱于公立医院,把病人从公立医院转到民营医院就一定降低了医疗质量。放眼全球,医疗水平最高的医疗机构大多是民营医院。当然,我们绝不应该承认,我国的民营医院还处于起步阶段,且不说与世界民营医院相比,即使与国内公立医院相比,整体水平也差得不是一点点。

转诊,包括病人从一个医生转到另一个医生,如院内转诊,也包括从一个医疗机构转到另一个医疗机构。转诊决定包括患者的转诊请求和医生的转诊请求。本文不讨论患者的转诊。医生的转诊意味着医生将失去相应的治疗费。因此,医生做出转诊决定是不寻常的。要么是医疗质量难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要么是医德不愿意继续为患者提供服务。

就医德而言,除非出现极端情况,如患者威胁医生或患者之前曾威胁过医生,否则医生不得拒绝治疗任何患者。

就医疗质量而言,如果医生进行转诊,转诊的医生或医疗机构应具有比首诊医生更高的医疗质量,如从全科医生转到专科医生,从专科医生转到更专科医生,从下级医院转到上级医院

回头看看现在的中国。中国目前最大的做法是医疗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大部分优质资源集中在公立医院,但与此同时,公立医院的医生却处于60多年来最大的分化和组合。这种分化结合的过程,最符合患者的利益,也是国家医改的大方向,谁也阻挡不了。

在这个分化结合的过程中,大量患者从公立医院分流到民营医疗机构是大势所趋。这种大趋势是由公立医院的患者和医生共同推动的。分流的主要方式是转诊。在转诊过程中,同一位医生将公立医院的病人转介到适当的私立医疗机构,而且这种做法占了很大的比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很难达到转诊到诊所所需的法律条件和医学伦理的国际标准,即转诊后的平均医疗质量应高于转诊前。但无论如何,患者的利益是第一位的,转诊后的医疗质量不能低于转诊前。所以我认为我国目前的转诊标准是转诊后的平均医疗质量不能低于转诊前。这个也是前面讨论过的。公立医院的医生带病人到其私人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应侵犯国家利益的社会利益,即应保证病人的医疗水平。

医疗质量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疗技术,二是医疗环境。目前在我国,如果公立医院的医生将患者从公立医院转诊到民营医疗机构,患者既没有得到良好的医疗技术服务,也没有享受到良好的医疗环境。两者相比,前者显然更重要,所以从法律上可以判断,这种转诊侵害了患者的利益,属于非法转诊。

医谷链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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