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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卖了!数千家药店撤出非药品

2023-03-12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14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欺诈行为,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应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此外,《办法》明确提出,公。

从现在开始,数千家药店将撤回所有日常用品,停止销售。

日用品都要撤出药店

12月18日,新疆网报道,即日起,乌鲁木齐市1246家定点药店将撤米、面、油及部分生活用品。今后,市民再也不能用社保卡在药店刷卡购买医保部门批准范围以外的非药品。这也是乌鲁木齐开展自治区打击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

12月17日,乌鲁木齐社保局召开医药行业规范管理倡议活动。乌鲁木齐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他们代表首都1246家定点药店宣布,即日起主动从门店撤下粮油及部分生活用品,认真上传门店数据,全力配合医保部门的专项行动。

乌市医药零售行业协会法人会长蔡刚表示,为响应自治区打击骗取医保基金“回头看”行动,号召协会代表共同发出倡议。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清理药店的杂物;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管理;不得与参保人员串通,骗取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为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刷卡服务,配合医保部门的每一次监督检查等。

“乌鲁木齐各大药店进去后,就成了生活超市。非药物的东西真的很多。这种现象太不正常了,社保部门应该对他们进行整改和监管。”徐先生说。

乌鲁木齐市社保局副局长王建伟表示,根据自治区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回头看”的要求,乌鲁木齐市近期对医药行业和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排查和管理,关停了未按要求上传药品明细的86家定点药店网络。要求各定点药店严格按照医保部门核定的商品进行医保结算,其他一律不得凭社保卡购买。

医保药店全面进入整治期

除新疆乌鲁木齐外,全国即将开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各医保药店要注意五大违法行为。

三天前,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骗取医保基金的欺诈行为,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055-79000指出,本办法所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行为;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和保险诈骗;涉及被保险人的欺诈和保险诈骗;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和保险诈骗;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

其中,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和保险欺诈集中在这五项:

1.盗用医疗保障身份证明,为被保险人套取现金或者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2.为参保人员更换药品、耗材和用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信用卡记账服务;

4.为被保险人制作假发票或提供假发票;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行为。

内部员工举报奖励更高

此外,《办法》明确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应当举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其中,《办法》强调,如果举报人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

投诉电话号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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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

电话接听时间: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工作日9:00-17:00。(西藏、新疆、兵团电话接听时间为10:00-18:00)

附件: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严厉打击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等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欺诈行为,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应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鼓励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

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分别由两个及以上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查处的,由相应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对举报中涉及全区医疗保障基金的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和保险欺诈

1.编造医疗服务内容,伪造医疗单据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

2.为被保险人提供虚假发票;

3.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4.为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

5.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信用卡记账服务;

6.名义上住院;

7.交换药品、消耗品、物品、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行为。

(2)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诈骗、保险诈骗。

1.盗用医疗保障身份证明,为被保险人套取现金或者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品等非医疗物品;

2.为参保人员更换药品、耗材和用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3.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信用卡记账服务;

4.为被保险人制作假发票或提供假发票;

5.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行为。

(3)涉及被保险人的欺诈和保险诈骗

1.伪造虚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医疗保障证借给他人就医或者持他人医疗保障证就医的;

3.违规使用医疗保障身份证明、取药耗材等。牟取非法利润;

4.其他涉及投保人的欺诈行为。

(4)涉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诈骗、保险诈骗。

1.为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待遇手续;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

3.涉及该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和保险欺诈行为。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欺诈行为。

第五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同时,拓展网站、邮件、电子邮件、app等举报渠道。并使

第七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举报人如想获得举报奖励,可提供其他能识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第八条医疗保障部门收到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驳回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报告的病例进行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个月。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者避免因举报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事先掌握的;

(3)举报人选择举报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内部员工的,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照查实的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

诈骗保险诈骗不涉及货物价值或罚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奖励。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事实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个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合举报的,按照1名举报人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支付渠道,使举报人能够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严禁虚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省级和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决定、标准、审批、支付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18年11月29日)起实施。

注:本办法发布于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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