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批发商、销售商
6月15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的通知,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将结合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级部门检查的重点各不相同: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指导和监督,推动药品监管权力的落实;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医疗器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监管。
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对象目录管理,将本辖区所有监管对象纳入分级监管目录,确保监管无盲区、无交叉、无遗漏。
会涉及哪些科目?到哪一步了?
通知指出,将进一步完善省、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医疗器械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监管和案件查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压实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多部门联合。通知指出,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部分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部门承担查处违法医疗器械案件的职能。
查经营、生产是否合规
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固定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
检查中将固定证据,对常规检查、系统检查、飞行检查、审核检查、抽样检查、投诉调查等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的案件线索,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应当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收集、固定证据,并制作笔录。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查处;案件应当由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或者移送。
落实“黑窝点”首办责任制。对无批准文件生产进口医疗器械、未经许可(备案)非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实行首问责任制,谁发现谁处理。
及时对发现的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做好后续配合工作。
联合公安部门执法
按照要求,各级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
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按照《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的要求,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发现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检验鉴定意见的,应当积极组织研究,协调相关机构,及时提出具体意见。
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过期药品、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改变产品批号的药品以及其他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假劣药品的药品,无需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
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仍需追究行政责任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明确对人员的资格处罚等处罚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实施联合惩戒。
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纳入药品信用体系。在加强监管处罚的同时,将名单汇总提供给负责联合惩戒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处罚违规追踪到人
通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上报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总局书面报告的重大案件包括:造成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案件;
违法情节严重的,撤销或者吊销相关批准文件;销售价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伪劣医疗器械案件。
国家要加强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关注案件办理进度、风险防控、信息发布和案件查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对案情复杂、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挂牌督办,视情况派员现场督办;对影响较大的涉嫌犯罪案件,要配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对于查处不力、地方保护严重、执行衔接不畅等案件,需要通报批评。三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大案要案的风险防控。需要市、县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判风险并挂牌督办。
禁止地方保护
6月3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视频调度会,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药品管理法》。内容指出:
全面加强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出口防疫物资检验力度。
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查经销商、生产企业、认证、检验、价格收费等情况。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出口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法从严查处。
关于认证检验检测,通知指出,将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质量监管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并公布在主要国际辖区从事国内认证认可业务的机构名单。
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掺杂使假、假冒伪劣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和销售过期产品,生产和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
在时间上,通知指出,5月中下旬,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专项整治行动督查,6月底进行全面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