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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同等责任变主要责任 只因没有做好这件事

2022-12-07 责任编辑:未填 浏览数:26 天涯医药网

核心提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将医院诊疗过程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评定为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但根据鉴定人当庭给出的答案,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以下过错:一是病历书写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鉴定中心难以对医院的抢救引流效果进。

张勇,文怡医学法学会医学律师

案例简介

12日下午,患者因“心慌胸闷一天”在某医院心内科急诊科就诊,经射频消融治疗后确诊为阵发性房颤、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结节。13日,患者因“阵发性心悸6年,后又6天”在A医院住院,经诊断为心律失常、阵发性房颤,射频消融后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结节。17日,A医院为患者进行了心内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和心包穿刺术。手术中,患者出现心包积液和心包填塞。A医院为他们进行了心包穿刺术,后因生命体征不稳定,进行了床旁开胸心脏修补术。术后患者处于昏迷状态,转入ICU病房观察治疗。

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植物人状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从法医学的角度来看,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在同一因果关系程度内。

鉴定人出庭时指出,病历中记载的抢救步骤原则上符合诊疗要求,但医院的病历记录不充分、不详细,导致鉴定人难以评价医院的抢救和引流效果,无法详细说明。病历中没有术前讨论,医院工作制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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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一、病历缺陷对医院责任认定的影响

055-79000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但在实践中,部分临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书写病历,导致病历不完整、不详细,可归为病历缺陷。病历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缺陷病历成为医生的痛点。最高人民法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病历对诊疗过程的记录不完整,会直接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生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医疗机构作为病历的制作方,如果没有依法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病历,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二、术前讨论制度相关问题分析

术前讨论制度是指以降低手术风险、确保手术安全为目的的制度。在患者手术前,医生必须对拟进行手术的适应症、方法、预期效果、风险和处置方案进行讨论。在这种制度下,除了旨在挽救生命的急诊手术外,所有住院病人的手术都必须在手术前进行讨论。由此可见,术前讨论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只有经过手术组讨论、医生团队讨论、病房讨论、全科讨论,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才能全面评估手术方式和风险,进一步履行详细的患者告知义务。因此,国家卫健委在《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术前讨论制度基本要求》中明确规定:“术前讨论完成后,可出具手术医嘱,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的结论应记录在病历中。”本案虽然辩称进行了术前讨论,但未能提供证据,恰恰证明了病历书写存在一些不足。

三。法院的审判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司法鉴定中心将医院诊疗过程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评定为同等程度的因果关系,但根据鉴定人当庭给出的答案,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以下过错:一是病历书写存在一定问题,导致鉴定中心难以对医院的抢救引流效果进行评价;二是病历中没有术前讨论记录,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和医院工作制度的要求,存在过错。鉴定中心在评定医院诊疗过程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参与程度时,医院在上述两方面的过错未纳入评定因素。因此,参考司法鉴定意见,综合考虑上述两方面的过错因素,法院判决医院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民事责任。

本来司法鉴定意见是同等责任,但最终医疗机构以记录不全、术前讨论记录缺失等病历缺陷承担了70%的赔偿责任。医疗质量与安全体系的要点是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时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原则,病历的规范书写也应是医务人员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案也旨在警示医疗机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地书写病历,避免为病历缺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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